当事人运营沉金属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的,责令当事人更正其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运营沉金属残留含量跨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姜)的行为,予以。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遏制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